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7294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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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機構 | 發(fā)文日期 | ||
名????????稱 | 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 | ||
文????????號 | 主??題??詞 |
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
〔2025〕65號
當事人:屠文斌,男。
依據(jù)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guī)定,我會對屠文斌操縱股票的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jù)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事人的要求,依法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本案現(xiàn)已調查、辦理終結。經(jīng)查明,屠文斌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根據(jù)相關詢問筆錄、賬戶資金來源、交易設備信息,屠文斌控制使用“屠文斌”普通證券賬戶、信用證券賬戶以及多個他人賬戶(以下簡稱賬戶組)。
涉案期間,屠文斌所控制的賬戶組資金優(yōu)勢顯著,其通過連續(xù)交易、拉抬股價、大額封漲停、虛假報撤等手法操縱多只股票價格,違法所得共計36,273,319.64元。
上述違法事實,有詢問筆錄、硬件信息、情況說明、證券資料、銀行資料等證據(jù),足以證明。
屠文斌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guī)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述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
屠文斌在其申辯材料中提出法律適用存在錯誤、認定的違法事實存在錯誤、當事人具有配合調查、情節(jié)輕微等應當從輕、減輕或免除行政處罰的情節(jié)等申辯意見。
經(jīng)復核,部分采納關于部分股票認定表述以及從輕情節(jié)的相關申辯意見,對其他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根據(jù)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jù)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我會決定:
一、針對屠文斌違法所得30萬元以上的相關操縱行為,共沒收違法所得34,856,186.70元,并處以34,856,186.70元罰款;
二、針對屠文斌違法所得不足30萬元的相關操縱行為,共沒收違法所得1,417,132.94元,并處以400萬元罰款;
三、針對屠文斌無違法所得的相關操縱行為,共處以180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直接匯交國庫。具體繳款方式見本處罰決定書所附說明。同時,須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
中國證監(jiān)會
202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