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劉某與期貨公司穿倉款糾紛調解案
日期:2024-11-25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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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與期貨公司穿倉款糾紛調解案
——調解藝術,法律框架內的人性化調解
關鍵詞
強行平倉 期貨穿倉 分期償還 風險控制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底,,某期貨公司對投資者劉某賬戶執(zhí)行強行平倉,,穿倉金額共196,614元。投資者認為期貨公司在執(zhí)行強平時未充分考慮市場行情,,錯過了可能的盈利機會,,從而增加了其損失,且部分虧損是由于市場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損失不應全部由其個人承擔,。期貨公司則主張強行平倉行為符合《期貨和衍生品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及雙方簽訂的期貨經紀合同相關規(guī)定,且執(zhí)行強平前多次通過電話和郵件通知投資者追?;蚱絺},,已給予投資者合理的時間窗口。為此,,雙方進行多次協(xié)商未果,,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處理方式方法
調解組織接到調解申請后,,及時組織調解員開展調解工作,。
一是厘清糾紛事實及爭議焦點。調解員查看當事人的合同,、交易記錄,、賬戶資料和電話錄音等,并通過互聯(lián)網查閱期貨交易所有關規(guī)定,、期貨歷史行情變動情況,,從事實層面對本糾紛進行了調查與核實:一方面,根據(jù)投資者與期貨公司簽署的《期貨經紀合同》,,投資者應當按照期貨交易所有關交割月份平倉和交割相關要求進行平倉,、現(xiàn)金交割、實物交割,;若投資者參與交割不符合期貨交易所規(guī)則規(guī)定,,期貨公司有權對投資者的未平倉合約強行平倉,由此產生的費用和結果由投資者承擔,。在本糾紛中,,投資者持有的期貨合約臨近交割月,根據(jù)相關期貨交易所規(guī)則,,自然人在交割月份的持倉須在交割月前最后一個交易日清零,。同時,因3月中下旬市場波動較大,,投資者期貨賬戶保證金余額不足,、面臨穿倉風險,期貨公司有權根據(jù)《期貨經紀合同》對投資者相應持倉進行強行平倉,。另一方面,,期貨公司提供了電話錄音、交易系統(tǒng)通知截圖,、短信通知截圖等,,顯示其在規(guī)定時間前多次通知投資者及時平倉,并告知強行平倉的觸發(fā)條件和時間,。電話錄音中,,投資者未對期貨公司的通知事宜提出異議,也未告知期貨公司其將自行擇機平倉或協(xié)商變更期貨公司強行平倉的觸發(fā)時間,。期貨公司進行強行平倉的時間與前期通知時間一致,,并給予投資者合理的時間進行自行操作,故其強行平倉時間在合理范圍內,。
二是背對背與雙方當事人多次溝通,,了解訴求并促成調解。基于以上事實,,調解員認為本糾紛中期貨公司強行平倉操作合法,、合理;投資者也承認自己事先已知悉期貨公司有關平倉通知,,但未能提前與期貨公司協(xié)商有關平倉時間,,最終形成較大穿倉金額,且其個人面臨一定資金壓力,,希望期貨公司給與一定投資賠償,。
處理結果
經調解,雙方達成和解,,同意投資者以分期付款方式向期貨公司償還穿倉款196,614元,,并在調解組織所在的人民法院對調解協(xié)議進行司法確認。
解紛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09條,、第577條,、第584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第42條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2017修訂)》第36條
解紛要旨
本案系期貨行業(yè)典型的客戶糾紛案,,因期貨特有的保證金交易、杠桿交易,、T+0交易等特點,,期貨交易者須充分了解交易交割規(guī)則及持續(xù)關注持倉情況,認真閱讀合約條款,,及時響應期貨公司強行平倉通知,,加強溝通避免不必要損失。期貨公司應依法盡責,,通過投資者教育提升交易者對期貨交易知識的理解,,優(yōu)化強行平倉等服務,更好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