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2-00015126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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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機構 | 發(fā)文日期 | 1665708876000 | |
名????????稱 | 行政處罰決定書〔2022〕4號 | ||
文????????號 | 〔2022〕4號 | 主??題??詞 |
行政處罰決定書〔2022〕4號
當事人:江西特種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特電機或公司),住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qū),。
朱某,,男,196X年12月出生,時任江特電機董事長兼總裁,,住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qū),。
羅某華,男,197X年7月出生,時任江特電機董事兼副總裁,、江特電機間接控股子公司宜春銀鋰新能源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宜春銀鋰)董事長,,住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qū)。
龍某萍,,女,,196X 年3月出生,時任江特電機財務總監(jiān),,住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qū),。
閔某章,男,,196X年12月出生,,時任江特電機副總裁兼董事會秘書,住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qū),。
辛某敏,,男,197X年11月出生,,時任江特電機間接控股子公司宜春銀鋰總經理,,住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qū)。
柳某明,,男,,196X年5月出生,時任江特電機間接控股子公司宜春銀鋰總經理助理兼銷售部部長,,住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qū),。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guī)定,我局對江特電機信息披露違法違規(guī)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xiàn)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江特電機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17年至2018年期間,,江特電機間接控股子公司宜春銀鋰通過與其相關客戶開展無實物流轉的虛構交易,,虛增營業(yè)收入、存貨和利潤,。其中:2017年虛增營業(yè)收入26,938,461.55元,,虛增利潤總額26,938,461.55元,,分別占江特電機2017年年報披露營業(yè)收入和利潤總額的0.8%、8.18%,;2018年虛增營業(yè)收入67,403,160.76元,,虛增存貨95,295,747.91元,累計虛增利潤總額111,035,633.67元,,分別占江特電機2018年年報披露營業(yè)收入,、存貨、利潤總額的2.23%,、10.77%,、6.39%。上述情況導致江特電機披露的2017年年報和2018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
上述違法事實,,有江特電機相關公告、相關銀行賬戶資金流水,、財務會計資料,、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相關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江特電機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發(fā)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規(guī)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發(fā)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行為,。
對江特電機的上述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時任公司董事長兼總裁朱某,時任公司董事兼副總裁,、宜春銀鋰董事長羅某華,,時任公司財務總監(jiān)龍某萍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時任公司副總裁兼董事會秘書閔某章,,時任宜春銀鋰總經理辛某敏,,時任宜春銀鋰總經理助理兼銷售部部長柳某明,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
一,、對江西特種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的罰款,。
二、對朱某,、羅某華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30萬元的罰款。
三,、對龍某萍給予警告,,并處以20萬元的罰款。
四,、對閔某章給予警告,,并處以10萬元的罰款。
五,、對辛某敏,、柳某明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8萬元的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yè)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和江西證監(jiān)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
江西證監(jiān)局
2022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