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4-00016469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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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機構 | 廣西局 | 發(fā)文日期 | 1735256302000 |
名????????稱 | 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廣西監(jiān)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2號 | ||
文????????號 | 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2號 | 主??題??詞 |
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廣西監(jiān)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2號
當事人:韋振庚,男,,1973年11月出生,,住址:廣西柳州市柳北區(qū)。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guī)定,,我局對韋振庚違法買賣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xiàn)已調查、辦理終結,。
經查明,,韋振庚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韋振庚于2010年至2024年4月先后在國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海證券)柳州潭中東路、北站路證券營業(yè)部工作,,是證券公司的從業(yè)人員,。
韋某靜系韋振庚姐姐,“韋某靜”證券賬戶于2010年3月2日開立于國海證券柳州潭中東路證券營業(yè)部,。
2010年9月至2024年4月23日期間,,韋振庚使用營業(yè)部電腦,、本人手機等設備,操作“韋某靜”證券賬戶買賣股票及可轉債,,交易金額16,378,662.86元,。上述交易虧損770,768.2元,。
調查過程中韋振庚積極配合,。
上述違法事實,有勞動合同,、公司情況說明,、證券賬戶資料、銀行賬戶資料,、詢問筆錄,、交易所盈利計算結果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韋振庚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所述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guī)定,,我局決定:
責令韋振庚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并處以5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yè)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
廣西證監(jiān)局
2024年12月23日